不滿前妻再婚,父親教導孩子仇恨
養育未成年子女的夫妻,如果有一方不幸死亡,子女則由其配偶監護,但若夫妻離婚,原來取的子女監護權的一方死亡,而監護的權利就若再已離異的配偶身上。許多夫妻離婚,年幼子女會用協調訴訟的方式,交由一方監護,或是雙方共同監護,而有監護的一方若身亡監護權會自動落在另一方身上,這是法律規定,但常見的實務卻是未成年子女和擁有一方監護的家人共同居主。因為在監護的過程裡有深厚的情感產生,導致就算監護已改變,實際上撫養人不願意把監護讓給離異配偶,並此引發法庭戰爭。父母不理智的行為會影響子女的看法,就有一對夫妻離異後,因為男方不滿女方再婚,拒絕讓前妻探視兒女,並對子女散播仇恨,灌輸他們對媽媽惡意的看法,讓子女拒絕媽媽的關心。法官認為夫妻離婚是一連串衝突造成家庭崩解,不能怪罪一方,父母該基於善意原則教導孩子,而不是把仇恨灌輸在孩子觀念裡。在法律程序上,探視權是由父母雙方約定會面時間、地點及應盡雙方責任義務,其中一方無法履行約定內容時,可透過法律程序來保障權益。徵信社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,委託人可以透過法律管道來向對方要求執行約定內容,相關法律都有專人可以為客戶詳細解說,幫助他們解決問題。
H2:財力評估,非監護權唯一標準
法官會針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,除了雙方的經濟能力,還要兼顧職業、人格品行、居住環境、監護能力、親子關係、子女多寡或是以往照顧孩童的狀況,加以考量。當然如果一方經濟能力的強弱,只是法官判別的其中一個標準而已,且依照現行法則,夫妻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,可以向對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,或是沒監護的一方負擔孩子的扶養費,即使擔任監護一方經濟能力較低,也可以照法律制度做調整。監護權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,不單只是權利,還包括對孩子教育及扶養義務,父母在還未結束婚姻關係前,未成年子女欲行使法律行為時,必須要有父母雙方的簽名,而在父母結束婚姻關係之後,如果非共同監護,未成年子女行使法律行為就只要一人簽名同意就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