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的夫妻,除了有監護權問題,也時常會有扶養費、繼承權問題,就有位網友遇到這個問題,因此詢問尋求協助。台南有位鄧小姐,和丈夫協議離婚,在簽字時有加附加條件,孩子監護權歸母親所有,而母子必須放棄夫家財產。離婚到現在已經三年,孩子也已經七歲了,雖然前夫偶爾會拿錢給小孩,但鄧小姐還是想知道,當初的條件具法律效力嗎?是否能向前夫要求孩子的生活費,而孩子是否能改成母姓?

 

專家評論:

民法中有規定,不管夫妻是否有離婚,對於未成年的子女,都有扶養教育義務,所以鄧小姐還是可以向前夫索取小孩扶養費。而之前鄧小姐以支付的費用,可以依不當得利的訴訟,提出相關單據為證物,向前夫要求返還,而未來的扶養費用,以小孩法定代理人身分,請求前夫按月支付。通常法院在規定扶養費時,會依照當地平均消費,以及雙方實際的財產狀況來判斷,一般而言,兩人應共同負擔,但法官還是會斟酌情形,要求經濟能力較佳者,負擔較高的比例。繼承權部分,法律也有規定,在被繼承人還未過世前,並無繼承或拋棄繼承的問題,所以協議書上的條例,並不具有法律效力,未來孩子還是有繼承權。因為監護權有母親所有,所以母親有權將孩子改從母姓。兩人離婚時,會因為孩子而產生許多問題,如果又遇到無法解決問題,都可以請徵信社幫忙,有獲選優良徵信社推薦,我們的辦事能力是有被認可,所以可以讓您安心委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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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黃建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