結婚前沒有好好認識對方,結婚後才發現兩人不適合,最後想離婚卻離不了。之前就有這個案例,小妹(化名)與男友交往,兩人打算步入禮堂,但雙方父母反對,所以小倆口只到戶政單位登記結婚,並沒有到法院公證結婚,更沒有辦婚宴請客,沒多久男子惡習畢露,小妹無法接受,認為兩人不適合一起生活,因此要求離婚,但對方不肯。我實在想不到辦法了,因此找書來看,看到書上寫這樣的婚姻,其實算是無效,請問該怎麼做才能證明,是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表明,還是一定要上法院訴請才行?

 

專家評論:

民法982條有規定,結婚需要公開儀式,以及兩人以上證人,再到戶政事務所,辦理登記結婚。原則上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在法律上就是以結婚,但事實並非如此,如果其中一方要提起婚姻不成立,就要提出證據。依本案例來說,小妹並沒有舉辦公開儀式,其實不具效力,只要向法院提起婚姻不成立的訴訟,再提出證據證明兩人並無公開結婚儀式,通常結婚證書上的主婚人或證婚人,都是最好的人證,等到法院確定勝訴後,就可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。另外若經濟有困難,沒錢打官司,可以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,只要經過審核,就會有免費律師,協助您法律相關問題。或者也可以前往地院,裡面有訴訟輔導科,請專人幫忙協助。婚姻問題或是家庭問題,有任何需要幫助的地方,都可以找徵信社協助,有獲選優良徵信社推薦,還有各方面專業人員,可以提供最誠摯的服務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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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黃建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