爸爸有賭博的習慣,因此欠下大筆債務,為了還債偷印媽媽證件,把車子拿到當鋪典當,當鋪老闆說,因為兩人是夫妻,才特別同意爸爸典當,並表示若不還錢,車子如果有出任何事,還是要由車主負責。不知道代替配偶典當的行為,是成立的嗎?而且簽名也不是車主簽名,這樣是合法的嗎?另外爸爸也欠下大筆債務,而信用卡上的聯絡人是我,但我並不知道爸爸身在何處,已經跟銀行說明過了,但對方還是一直打給我,請問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。

 

專家評論:

沒有經過本人授權,就擅自代理從事法律行為,依照民法170條地1項規定,除非本人承認,否則對本人並無法律效力。若有造成他人損失,必須由當初簽約之人,負起一切責任。依照本案例來看,父親既然沒經過母親同意,就擅自將車子典當,所以若有一切需要賠償責任,都應算在父親身上,若有在文件上簽上母親名字或蓋章,也可能觸犯到偽造文書。關於銀行催債的問題,只要對方沒有恐嚇威脅,原則上沒有任何犯法行為。因為擔任父親的聯絡人,才會接到許多電話,若不願在當聯絡人,可寄存證信函告知父親下落不明,所以無法代為通知,並表明不再擔任聯絡人,要求別再以電話催債。一人欠債卻多人受罪,若還有任何法律問題,都可以委託徵信社協助,我們有各方面專業人員,還有獲得優良徵信社推薦,會想辦法幫您解決問題。

arrow
arrow

    黃建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